根据《公告》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另外,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已正式发出《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明确提出,从2011年1月1日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而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被叫停。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昆明市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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