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长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一申请人”)、北京宝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二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三申请人”,并与第一、第二申请人统称“申请人”)的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1-1-323页的第十二节第三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中予以披露。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会”)就公司与长乐公司、宝苑公司、建工集团关于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争议案件裁决书([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7号、[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一申请人:北京长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钟慎强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赵江宁、吴述
第二申请人:北京宝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钟慎强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赵江宁、吴述
第三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赵江宁、吴述
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家玉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宋达宇、梁峰
该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北京长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宝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为公司。
2007年11月,公司与申请人分别签订《长乐宝苑项目第一期<A>区铝合金门窗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合同文件》和《长乐宝苑项目第一期<B>区铝合金门窗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合同文件》,约定由公司提供本铝合金门窗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包括设计、制造、供应、安装、调试及维修,承包范围包括A、B、D组团别墅以及会所、商业、售楼处、餐厅等公建部分铝合金门窗的设计、供应、安装,以及为完成上述项目所需的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合同总价款合计为2,058.61万元。
2008年12月8日,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解除合同;2、公司撤离施工现场;3、就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工程提出工期延误及质量缺陷索赔共计1,085.96万元;4、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反请求为:1、解除合同;2、就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工程要求上述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及其他费用损失共计1,038.86万元;3、上述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2011年3月9日,公司、上述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由双方签字的《协议书》。双方对上述案件的已安装部分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协议。
二、争议事项的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贸仲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7号裁决如下(B区):
1、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乐宝苑项目第一期<B>区铝合金门窗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合同文件》,被申请人撤离施工现场。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乐宝苑项目第一期<B>区铝合金门窗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合同文件》已经解除。
4、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认可对本案工程已安装部分工程无争议,故仲裁庭对此问题不另作裁定。
5、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22,5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即人民币11,250元。该笔费用已经由被申请人预缴,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25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代其预缴的鉴定费。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00,915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缴纳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84,04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被申请人缴纳的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上述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8号裁决如下(A区):
1、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乐宝苑项目第一期<A>区铝合金门窗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合同文件》,被申请人撤离施工现场。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完成样板楼以及售楼处工程而产生的赔偿金人民币2,580,0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68,489.84元。
5、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22,5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即人民币11,250元。该笔费用已经由被申请人预缴,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25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代其预缴的鉴定费。
7、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13,75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
请人缴纳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5,93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被申请人缴纳的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上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应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乐宝苑第一期<A>区、<B>区工程合同总价款合计为2,058.61万元,公司已根据该项目累计收到的现金回款501.4万元全部确认收入,将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已全部结转损益。根据该案件的裁决书,申请人应返还公司鉴定费2.25万元,应支付公司工程款36.85元,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58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28.31万元,将相应减少2011年度利润228.31万元。该案件终结后,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7号裁决书
2、[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8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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